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 黃佳韻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被告 林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預估B2-37停車位面積後,乘以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間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18,081元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懿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