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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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原告 何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貳佰捌拾柒元(計算式:3,860元×1/3=1,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思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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