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萬1,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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