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71號上訴人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樵 (原名 吳彥諄 )被上訴人 蔡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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