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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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4號上訴人 吳嘉忻 原名 吳沛臻 .即原告上訴人與享辰有限公司、 吳文鳳 、 劉如宜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