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市岡山區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4,603元,應繳裁判費72,9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47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