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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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亞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亞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吳亞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最後事實審案號依序為:本院民國100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1罪,該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程序駁回」被告之上訴;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52及753號判決書中第㈨罪計1罪;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276、4323號各1罪;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66號1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