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第2026號、100年毒偵字第24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劉依緹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謝明益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明益前曾於民國99年3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於99年4月14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
(二)謝明益竟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犯罪意思,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施用毒品行為。嗣經警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分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各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霄分局、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劉依緹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主文之罪名及宣│施用時間、│施用方式│尿檢結果│查獲經過││號│告刑│地點││││├─┼───────┼─────┼────┼────┼───────┤│一│謝明益施用第一│於99年10月│以將海洛│安非他命│於99年10月5日│││級毒品,處有期│6日下午1│因粉末摻│、 甲基安 │下午5時許,因│││徒刑柒月。│時55分為警│入香煙內│非他命、│涉犯竊盜案件,││││採尿時起回│,再點火│嗎啡、可│為警在新竹市五││││溯26小時內│吸煙之方│待因陽性│福路1段200巷││││之某時許,│式,施用│反應。│內產業道路當場││││在其位於新│第一級毒││查獲,並經其同││││竹市香山區│品海洛因││意由警採集其尿││││明德路30號│1次。││液送驗。││││住處內。││││├─┼───────┼─────┼────┤│││二│謝明益施用第二│於99年10月│以將甲基│││││級毒品,處有期│3日晚上7│安非他命│││││徒刑肆月。│時許,在其│置於玻璃││││││位於新竹市│球吸食器││││││香山區明德│內,再以││││││路30號住處│火燒烤,││││││內。│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 │││││││命1次。│││├─┼───────┼─────┼────┼────┼───────┤│三│謝明益施用第一│於99年10月│以將海洛│安非他命│於99年10月23日│││級毒品,處有期│24日凌晨3│因粉末摻│、甲基安│晚上11時許,為│││徒刑柒月。│時為警採尿│入香煙內│非他命、│警於苗栗縣苑裡││││時起回溯26│,再點火│嗎啡陽性│鎮西平里16鄰76││││小時內之某│吸煙之方│反應。│號盤查發覺其為││││時許,在其│式,施用││毒品調驗人口,││││位於新竹市│第一級毒││而經其同意由警││││香山區明德│品海洛因││採集其尿液送驗││││路30號住處│1次。││。││││內。││││├─┼───────┼─────┼────┤│││四│謝明益施用第二│於99年10月│以將甲基│││││級毒品,處有期│24日凌晨3│安非他命│││││徒刑肆月。│時為警採尿│置於玻璃││││││時起回溯96│球吸食器││││││小時內之某│內,再以││││││時許,在其│火燒烤,││││││位於新竹市│吸其煙霧││││││香山區明德│之方式,││││││路30號住處│施用第二││││││內。│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五│謝明益施用第二│於99年11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於99年11月2日│││級毒品,處有期│1日凌晨1│安非他命│、甲基安│晚上8時30分許│││徒刑肆月。│時許,在其│置於玻璃│非他命陽│,因涉犯竊盜案││││位於新竹市│球吸食器│性反應。│件,為警在苗栗││││香山區明德│內,再以││縣○○鎮○○里○○○○路○○號住處│火燒烤,││台一線產業道路││││廁所內。│吸其煙霧││旁當場查獲,而│││││之方式,││經其同意由警採│││││施用第二││集其尿液送驗。│││││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