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萬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萬得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