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37號
原告 郭威信
被告 陳譓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4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陳力揚
法官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燕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37號
原告 郭威信
被告 陳譓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4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陳力揚
法官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