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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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明謙選任辯護人王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卲明謙 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