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8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聲請人大學畢業之日止。核上開聲明為財產權之非訟程序,並為定期給付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