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76號聲請人 趙露莎 (即 陳譽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沈柏樺┌─────────────────────────────────────────────┐│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2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2││├──┼──────────────┼──────────────┼───┼────┼───┤│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8││├──┼──────────────┼──────────────┼───┼────┼───┤│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2││├──┼──────────────┼──────────────┼───┼────┼───┤│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4││├──┼──────────────┼──────────────┼───┼────┼───┤│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4││├──┼──────────────┼──────────────┼───┼────┼───┤│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2││├──┼──────────────┼──────────────┼───┼────┼───┤│00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2││├──┼──────────────┼──────────────┼───┼────┼───┤│009│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2││├──┼──────────────┼──────────────┼───┼────┼───┤│010│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