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選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選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選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
黃淑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15、17、20、2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對於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關於甲○○部分之記載相同,引用如附件,其中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
二、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2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因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相同,並依法予引用。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2項。
(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