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5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佳冬鄉萬建村西巷3之2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