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古馨方 原名甲○○上列被告丙○○、古馨方(原名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