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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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張東漢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卿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9,375元【計算式:1,100×(1,003.12+395.13)+202,600×2+196,100=2,139,37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原告僅繳納20,800元,尚不足1,3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影本漏未檢具切結書、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鄉○○○段2066、2067、2068、2071、207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等附件,併此通知原告補正且逕將上開附件影本掛號郵寄被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