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吳華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吳華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