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債權人開南公寓大廈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