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81號原告 林羿 均被告 詹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准與被告離婚,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惟原告107年12月2日收受裁定後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