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修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修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修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0月、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經民國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5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
5月、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揭諸罪刑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19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與上揭罪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85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2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