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吳光正
謝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菲力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4年12月10日│2,802,210元│FB0000000│││限公司 簡正雄 │行城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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