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告 王裕朝 被告 黃昆池
郭鎮豪 捷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杏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複代理人 顏永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52,246元及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嗣被告郭鎮豪經諭知無罪之判決。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本件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聲請郭鎮豪連帶給付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自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原告聲明被告 郭振豪 應連帶賠償7,652,246元及利息,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