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 林世豐 被告 陳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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