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曾鈞鼎 被告 盧國森
鑫府興業(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山林 上列被告因被告盧國森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汽車毀損新臺幣【下同】11萬元、牌照燃料稅支出5000元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