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896號
原告 蔡宜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易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