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曾柏叡 被告 黎萬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90號,嗣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8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珓銘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190 號(111.05.09)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81 號裁定(111.05.23)【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