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告 鄭粕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木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