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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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
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為:「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騰空,並客土改良後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4,52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8日陳情之日起至回復原狀止,按月給付原告242元整及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是本件應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至原告聲明第2項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價額。。
三、應補正之事項如下:㈠查報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遭地上物占用之面積為何(以平方公
尺為單位,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若大於查報面積,測量後須補繳裁判費)。
㈡以前開查報之「占用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土地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紹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