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62號

原告 徐偉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旻言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相關資料均勿隱匿)、異動索引。

三、陳報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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