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07號
原告 錢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邱明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07號
原告 錢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