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 吳肇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鎮宏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63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參原告民事起訴狀所附之建物清冊所示,可知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除第一層外,尚有二、三層之增建部分,惟原告僅陳報系爭房屋第一層之面積,未表明第二、三層增建部分之面積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分別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查報系爭房屋第二、三層之面積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