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67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清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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