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53號原告 吳溪彬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安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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