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坤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97、19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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