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肇原具保人徐玉枝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玉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徐玉枝因受刑人吳肇原犯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63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年度執字第3412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已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7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