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中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惠中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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