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債權人 何如欽 債權人 張武治 債權人 林碧霞 債權人 楊炳照 債權人 許仁華 債權人 胡亞慧 債權人 胡克明 債權人 徐順良 債權人 黃泳璋 債權人 林錫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精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確認 蔡沂倞 是否為債務人台灣精控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釋明,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何如欽、黃泳璋、林錫富之專案合約書影本(請影印清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