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99號原告 謝煥文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江美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9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