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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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子泓 即 葉惠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