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0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前科,最近1次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依聲請以96年度聲減字第89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於97年2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又甲○○於87年間因1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1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6日以87年度偵字第3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2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
378、6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9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後復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71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而於88年10月29日出所,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而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復依本院89年度毒聲字第33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於89年9月19日執行完畢;於91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9月22日開始執行強制戒治,迄至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3年1月9日起施行,乃停止執行釋放。
三、詎仍不知悔改,另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3月22日晚上9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附近,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下午3時45分許,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而查知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理程序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檢驗確檢出有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件(檢體編號A099號)、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檢登記簿各1件在卷可稽。
(三)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載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之事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為憑。從而,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犯行,於97年2月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前科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竟不知戒除毒癮,顯然自制力薄弱,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又毒品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惟念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陳麗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