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5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54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訴訟代理人 蔡泓賓

被告 蕭邦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9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九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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