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54號

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曉伶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姵俙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3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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