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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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順德林淑愛林順吉林順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後』查詢債務人林順德、林淑愛、林順吉、林順達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回覆函影本。(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查被繼承人林火煙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死亡,惟貴院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發文日期為107年8月23日,『尚未屆滿三個月』)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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