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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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28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柯彤雨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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