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邱文達 代理人賴寰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董事長,因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護其財產,於民國102年4月2日召開第7屆第1次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102年7月4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書函備查在案,茲檢附登記證書影本、董事會議紀錄影本、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影本、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影本、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各1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本院衡酌其修正理由,暨修正條文經呈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已經准予備查等情,認本件捐助章程之修正,係屬必要。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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