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
二、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
三、台端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如聲請狀所述未能按前項協商依約履行不可歸責事由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六、請台端提出聲請人暨配偶 江明源 之最近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有實際扶養子女江○○、江○○之事實及證明文件、受扶養人江○○、江○○之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
八、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物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九、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確有受聲請人之家人、朋友資助之事實,資助金額之數目?聲請人之配偶江○○於何時失業?曾否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其期間、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陳報聲請人確有為配偶江○○償還債務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18日起至97年6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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