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林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請催告,並於109年10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光彧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109年6月18日│50萬元│AZ0000000│ 廖秋英 │││新分行│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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