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503號聲請人 林政孝
林宜真 林慈靜 林芷瑩 法定代理人林政孝
曾于庭聲請人 邱柏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林政孝、林宜真、林慈靜、林芷瑩、邱柏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 邱水龍 於民國108年6月29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林政孝、林宜真、林慈靜、林芷瑩、邱柏瑋均為被繼承人邱水龍之孫子女、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邱水龍死亡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邱古斌 、 邱雯惠 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代位繼承 邱福元 應繼分之孫子女 邱柏玟 ,其聲明拋棄繼承因已逾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於法未合,業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49號駁回在案。換言之,被繼承人邱水龍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邱柏玟,聲請人林政孝、林宜真、林慈靜、林芷瑩、邱柏瑋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