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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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惟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甲○○簽發之本票,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共7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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